9.2 验收内容


9.2.1 项目建设情况验收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核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对已完成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的总量;
    2 应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3 对于实际完成工程内容、规模及投资与批复相比变化较大的,应重点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
    4 对于改变内容、规模理由充分,确实需要按照调整的内容、规模验收的,应在项目初步验收总结报告中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应采取整改措施。
9.2.2 项目管理情况验收应根据项目建设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照检查验收项目开工前的报建和竣工后的报备情况,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方面的情况,执行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规定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9.2.3 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情况验收应根据单位工程结算审定结果、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清偿等情况,核定建设成本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定各项建设内容投资,分摊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
    2 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并填列清单,整理归档;
    3 填写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 委托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正式报告。
9.2.4 项目档案验收时,项目建设档案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9.2.5 建设单位应总结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项目初步验收表。项目初步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L记录。
条文说明
9.2.1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一步,验收项目建设情况。大中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实施中若有变更情况,还包括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建设规模较小的农业建设项目,一般将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合二为一,直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无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核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要以项目各环节的批复文件为依据,且以后产生的批复为准。
    1 初步验收组应逐项核对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的总量,批复了多少,完成了多少,该项工作的难点是农业田间工程建设总量的核对,应采取一些先进的手段和仪器设备,准确核定田间工程完成量。
    2 初步验收组应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质量以各阶段验收结论为准,数量以实际核定结果为准,对照批复文件进行评价。
    3 对于实际完成工程内容、规模及投资与批复相比,变化超过10%的,一般认为是重大变化,应重点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对于其他变化,也应做到原因明确,理由充分,程序合规。
    4 对于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理由充分,确实需要按照调整的内容、规模验收的,应在项目初步验收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和变更后对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功能和生产(服务)能力的影响。理由不充分的,应采取措施整改,直至达到批复要求为止。
9.2.2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二步,验收项目管理情况。农业建设项目需确保建设合法、管理合规、安全可靠。项目中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涉及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备案。项目需要采购进口农机具和仪器设备的,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项目管理需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项目建成后,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需完成各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这些都是项目初步验收需特别关注的要点。项目初步验收组应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9.2.3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三步,验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情况。农业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应根据单位工程结算审定结果、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清偿等情况,核定建设成本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管理要依据项目财务决算认定新增固定资产份值。
    1 以单位工程为单位核定实际成本。核定各项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问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实际工程结算额,分摊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计算各单位工程成本。
    2 按照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盘点核实各项建设内容,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四个相符”,并填列清单,整理归档。
    3 按照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填写建设项目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 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可委托中介审计机构,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应出具正式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9.2.4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四步,验收项目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是项目初步验收的重要内容。有关人员应按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全面、系统整理和收集建设档案。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供应商等有关各方应负责收集、整理各自工作范围的档案资料,并向建设单位移交。接收完善项目建设档案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9.2.5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五步,撰写总结报告,填写项目初步验收表。由建设单位总结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同时填写项目初步验收表。“农业建设项目初步验收表”同“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将“竣工验收”字样改为“初步验收”即可。项目初步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L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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